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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文書作業(yè)(二)

文檔格式:DOC| 15 頁|大小 43.50KB|積分 10|2023-04-27 發(fā)布|文檔ID:2048009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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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呈 請 拘 留 報 告 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×公刑拘字[]××號男李××,女,1978年10月20日出生,籍貫 ××省××縣人,身份證號碼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 ,民族 漢族,文化限度 ,職業(yè)××縣××鄉(xiāng)××村農民,現(xiàn)住××縣××鄉(xiāng)××村,政治面貌 群眾簡歷:××年至××年在××鄉(xiāng)××村小學讀書;    ××年至××年在××鄉(xiāng)××中學讀書;    ××年在××市打工期間因打架斗毆被治安拘留10天;     ××年至今在××鄉(xiāng)××村務農呈請拘留犯罪嫌疑人李××,理由如下:1月31日深夜,××縣××鄉(xiāng)××村女村民葉××母女被殺該案由我局備案偵查我局刑警隊偵查員王××、劉×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李××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經(jīng)我局主管局長×××批準,偵查員王××、劉×秘密提取了李××的指紋并搜查了其住所經(jīng)我局技術部門鑒定,李××右食指指紋與現(xiàn)場指紋一致;李××住所炕席下的藍布西裝長褲褲腳上的血跡為AB型,與死者葉××血型相似據(jù)此,偵查人員已采用措施對李××進行了監(jiān)視綜上所述,李××的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條,涉嫌故意殺人罪。

   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一條之規(guī)定,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李××刑事拘留當否,請批示                 承辦單位:××縣公安局刑警隊            承 辦 人:王××、劉×               ×月×日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 訴  書X檢一分撿刑訴字[]第XX號被告人孫XX,男,1979年2月25日出生, XX省XX市人,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,漢族,小學文化,XX市XX廠工人,住XX市XX路XX號1995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殺人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9月17日經(jīng)XX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(xiàn)羈押于XX看守所本案由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,以被告人孫XX涉嫌故意殺人罪于9月20日以X公刑訴字[]20號起訴意見書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,于9月XX日已告知被告人孫XX有權委托辯護人,于9月X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、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訴訟代理人,依法訊問了被告人,聽取了被害人的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辯護人XXX的意見,審查了所有案卷材料。

    現(xiàn)查明:9月9日下午三時許,XX市XX河新建大橋施工現(xiàn)場附近發(fā)生一起殺人碎尸案被害人為6歲女童章XX經(jīng)偵查,XX市公安局偵查人員確認孫XX有殺人碎尸的重大嫌疑,遂當即將孫XX刑事拘留早在這次殺人分尸之前,孫XX就曾多次向其好友透漏:“人肉最嫩,味道最鮮美”,(如下內容略,注:同窗們做作業(yè)或考試時不得省略)上述事實有尸體檢查報告、血型檢查報告、肢解尸體用的搪瓷盆、兇器小刀、裝四肢和頭的黑提包等物證,被害人的家長和當天下午與被害人一起玩的孩子們的證言,現(xiàn)場勘查筆錄和司法鑒定結論等證據(jù)在案作證本院覺得:被告人孫XX目無國法,為滿足自己的變態(tài)需求,故意將她人殺害,并肢解、煮食尸體,犯罪手段極其殘忍、惡劣,情節(jié)、后果嚴重,社會危害性極大,其行為已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(guī)定,犯罪事實清晰,證據(jù)的確、充足,足以認定,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(guī)定,提起公訴,請依法判處此致X X市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員 XXX書記員 XXX10月5日 ( 院?。└?1、被告人孫XX現(xiàn)羈押于XX看守所;2、證據(jù)目錄一份;3、證據(jù)材料復印件一冊;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]X刑初字第37號公訴機關XX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劉XX,男,19XX年X月X日出生,漢族,XX?。豖市人,初中文化,XX市XX公司工人,住XX市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號。

    8月因打罵她人,受到行政警告處分;9月因盜竊別人財物,受到行政記過處分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,同年5月16日經(jīng)XX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(xiàn)羈押于XX看守所辯護人王XX,XX律師事務所律師XX市人民檢察院于6月13日以X檢刑訴字[]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犯故意殺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構成合議庭,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XX出庭支持公訴,被告人劉XX及其辯護人王XX到庭參與訴訟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公訴機關指控:被告人劉XX因打人、盜竊等違法行為兩次受到公司的行政處分,加之未得獎金,因而對公司領導特別是許XX經(jīng)理懷恨在心,蓄謀殺人報復5月10日8時許,被告人劉XX上班后,從木工房朱XX處騙走羊角錘一把、木工鑿一把中午12時許,陳設法進入被害人許XX的辦公室,趁許XX熟睡之機,用羊角錘猛擊許XX的頭部二十余下,后又用木工鑿對著許XX的面部、頸部和胸部使勁用羊角錘敲打十余下,致使許XX顱骨粉碎性骨折,腦組織外溢,面部、頸部和胸部的傷口流血不止,當即死亡針對以上指控,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現(xiàn)場勘驗筆錄、法醫(yī)鑒定結論、證人朱XX、侯XX的證言、被告人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劉XX的供述等證據(jù),并覺得被告人劉XX犯罪手段極其殘忍,情節(jié)后果嚴重,社會危害性極大,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(guī)定,構成故意殺人罪,建議法院從重懲罰。

    被告人劉XX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王XX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XX屬于激憤殺人,事出有因,但愿法庭從輕懲罰經(jīng)審理查明:劉XX在XX公司工作期間馬馬虎虎,責任心不強,常常違背紀律,不遵守規(guī)章制度,多次受到公司經(jīng)理許XX等領導的批評教育8月,劉XX因打罵一起工作的勤雜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處分;9月又因偷拿公司職工香煙八包、襯衫一件和250元等財物,受到行政記過處分2月,XX公司發(fā)放獎金,劉XX因有偷摸行為未拿到獎金,因而對公司領導特別是許XX經(jīng)理懷恨在心,蓄謀殺人報復5月10日8時許,被告人劉XX上班后到處尋找作案工具,先到公司廚房想偷拿菜刀,因人多未逞,后又竄至木工房,從木工房朱XX處騙走羊角錘一把、木工鑿一把,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時許,劉XX混進辦公樓一樓值班室,伺機作案1時許,被害人許XX進入三樓333辦公室午休,1時30分許,劉XX竄到三樓輕輕推開333室房門,見許XX在辦公室套間里午睡,而辦公室外屋沙發(fā)上許XX秘書侯XX正在休息,于是將侯XX騙出房間劉進入333辦公室,先將房門反鎖上,后竄入里間,趁許XX熟睡之機,用羊角錘猛擊許XX的頭部二十余下,后又用木工鑿對著許XX的面部、頸部和胸部使勁用羊角錘敲打十余下,致使許XX顱骨粉碎性骨折,腦組織外溢,面部、頸部和胸部的傷口流血不止,當即死亡。

    劉XX作案后逃離現(xiàn)場,欲乘長途汽車逃回老家,因發(fā)現(xiàn)公安人員堵截,遂欲轉乘火車逃往上海、杭州等地當晚8時許,劉XX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上述事實,有經(jīng)當庭舉證、質證,并經(jīng)合議庭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(jù)證明: 1、犯罪現(xiàn)場發(fā)現(xiàn)的羊角錘、木工鑿經(jīng)被告人劉XX辨認,系其作案時所用;2、犯罪現(xiàn)場合留鞋印經(jīng)核對,與被告人劉XX家中的皮鞋底相吻合;3、X公刑技法()鑒字第X號刑事技術檢查報告,結論:被害人面部留下明顯疤痕,頭部有多處鈍器傷,系被她人用鐵錘及木工鑿擊打所致;4、X公刑技法()檢字第X號法醫(yī)物證鑒定書,結論:案發(fā)現(xiàn)場發(fā)現(xiàn)的多處血跡與被害人許XX的血型相似5、公安機關的現(xiàn)場勘驗筆錄;6、證人朱XX、侯XX的證言;7、被告人劉XX的供述本院覺得,被告人劉XX目無國法,因對被害人不滿而故意殺人,手段極其殘忍,犯罪性質惡劣,情節(jié)、后果嚴重,社會危害性極大,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(guī)定,構成故意殺人罪;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晰,證據(jù)的確、充足,罪名成立被告人劉XX的辯護人有關被告人屬于激憤殺人,事出有因,但愿法庭從輕懲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,于法律無據(jù),不予采納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條、第五十七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被告人劉XX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
    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,通過本院或直接向XX省高檔人民法院提出上訴,書面上訴的,應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,副本1份本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 X X X審判員 X X X審判員 ?。亍 7月10日(院 印)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 X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]X刑終字第X號原公訴機關XX市XX區(qū)人民檢察院上訴人(原審被告人)秦X浩,男,1985年5月26日出生,漢族,XX省XX縣人,初中文化,XX市XX廠工人,住XX市XX街X樓X號現(xiàn)因涉嫌搶劫、強奸于7月1日被拘留,同年7月5日被逮捕,現(xiàn)羈押于XX市看守所辯護人葉XX,XX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(原審被告人)魯X成,男,1984年7月12日出生,漢族,XX市XX縣人,初中文化,XX市XX廠工人,住XX市XX街XX宿舍樓X 棟X號現(xiàn)因涉嫌搶劫于7月20日被拘留,同年7月22日被逮捕,現(xiàn)羈押于XX市看守所。

    辯護人王XX,XX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人李X,1987年8月13日出生,漢族,XX市XX縣人,小學文化,XX市XX廠工人,住XX市XX街XX樓XX單元X號現(xiàn)因涉嫌搶劫于7月1日被拘留,同年7月5日被逮捕,現(xiàn)羈押于XX市看守所XX市XX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XX市XX區(qū)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秦X浩搶劫、強奸和原審被告人魯X成、李X搶劫一案,于8月29日作出[] X刑初字第8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秦X浩、魯X成不服,提出上訴本院依法構成合議庭,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劉XX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(原審被告人)秦X浩及其辯護人葉XX、上訴人(原審被告人)魯X成及其辯護人王XX、原審被告人李X等到庭參與訴訟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    原判認定,5月間,被告人魯X成得知王XX家有假幣,即勾結秦X浩、李某多次密謀行搶,意欲搶得假幣后進行違法交易同年6月10日下午2時許,秦、李二人乘王XX不在家,手持刮刀、改錐闖入王XX家,對王妻持械恫嚇,并到處翻找,未找到假幣,卻找到人民幣1000余元,秦X浩把錢裝入自己腰包,(后與魯、李平分)而后秦將王妻捆綁、堵嘴、蒙頭,指使李某搶走日本產(chǎn)照像機一臺秦還強奸了王妻。

    上述事實,有現(xiàn)場勘驗筆錄、照片、證物照片、物證鑒定書、被告人供述、被害人陳述等在案作證原判覺得,XX市XX區(qū)人民檢察院指控秦X浩犯搶劫、強奸罪,魯X成、李X犯搶劫罪事實清晰,證據(jù)的確、充足,罪名成立被告人秦X浩、魯X成、李X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,不予采納根據(jù)《刑法》有關條款,被告人秦X浩犯搶劫、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被告人魯X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,被告人李X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  上訴人秦X浩、魯X成以原判量刑過重,上訴人秦X浩的辯護律師以秦X浩實行搶劫罪是受魯X成指使,系從犯,上訴人魯X成的辯護律師以魯X成系初犯且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可以從輕、減輕懲罰,但原審判決對上述事實未予以認定等理由提出上訴和辯護意見經(jīng)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、證據(jù)與一審相似,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覺得:上訴人秦X浩積極參與本案,實行了搶劫、強奸行為,魯X成積極籌劃、組織、指揮了搶劫犯罪,系共同犯罪的主犯,因此秦X浩、魯X成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上訴人秦X浩的辯護人覺得秦X浩系搶劫罪的從犯,可以從輕、減輕懲罰,上訴人魯X成的辯護人覺得魯X成系初犯且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可以從輕、減輕懲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,本院亦不予以采納。

    XX市人民檢察院 建議駁回上訴人秦X浩、魯X成的上訴,維持原判的意見對的,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,檢察機關指控秦X浩犯搶劫、強奸罪,魯X成、李X犯搶劫罪的罪名成立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晰,證據(jù)的確、充足,量刑合適,審判程序合法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條、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審判長  吳XX審判員 許XX審判員 張XX11月12日 (院印)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員 X XX XX市XX區(qū)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[] X民初字第25號原告孫X杰,男,1946年8月21日出生,漢族,XX省XX縣人,XX市XX公司退休干部,住XX公司宿舍樓X棟X單元X號被告孫X林,男,1985年5月3日出生,漢族,XX省XX縣人,XX市XX制藥廠工人,住XX市XX街X樓X號原告孫X杰與被告孫X林解除養(yǎng)父子關系及返還財產(chǎn)糾紛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構成合議庭,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原告孫X杰訴稱,我與被告孫X林原系叔侄關系。

    8月,經(jīng)被告父母祈求,在辦理了有關手續(xù)后,我收養(yǎng)其為養(yǎng)子同年9月1日,我將被告的戶口由原籍轉至我市,并為她找了工作她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藥廠工作其后,被告每月將1000余元工資所有交給我我每月給她200元零花錢并給她買衣服、鞋等物,互相關系尚好但10月上旬,我與被告因其婚姻問題發(fā)生爭議,遂決定在其結婚時不予其任何資助被告對此甚為不滿,竟于同年10月23日晚與其生母趁我外出散步之機,將我新買的價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電視機搬走我規(guī)定其返還電視機未果,故起訴規(guī)定與被告解除養(yǎng)父子關系,并規(guī)定其返還我的電視機被告孫X林辯稱,我被原告孫X杰收養(yǎng)后,對她始終較好,每月工資全額上交并且3月原告住院時,我還請假去醫(yī)院照顧她,盡了孝道現(xiàn)因她不批準我的婚事,我們才發(fā)生矛盾因她稱我結婚時不給我任何資助,我才搬走她的電視機以作為補償我工作后來共向原告交了近3萬元的工資,但只從她處得到不滿1萬元的零花錢和物品因此請法院判令原告返還我所交工資的余額2萬余元,并資助我的結婚費用經(jīng)審理查明:原告、被告原系叔侄關系8月,經(jīng)被告父母祈求,在辦理了有關手續(xù)后,原告收養(yǎng)被告為養(yǎng)子同年9月1日,原告將被告的戶口由原籍轉至我市,并為她找了工作。

    被告每月將1000余元工資悉數(shù)交與原告原告每月給被告200元零花錢并給其買衣服、鞋等物,雙方互相照顧,感情尚好8月,被告在單位分房后即搬出原告家,自此也不再將工資交與原告,只是在節(jié)假日去看望原告且一般買些食品原告亦不再給被告零花錢3月,原告因病住院,因正與其妻鬧離婚而人照顧被告雖自5月起因婚姻問題與原告發(fā)生分歧,但仍向單位請假去醫(yī)院照顧原告,并買了食品及生活用品10月,原告與被告因被告的婚姻問題發(fā)生劇烈爭執(zhí),原告聲稱被告結婚時不予其任何資助被告遂于10月23日與其生母一道,趁原告外出散步之機,將其新買的價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電視機搬走,以作為原告對自己結婚時不予任何資助的補償上述事實,有證人XXX、XXX的證言、原告出具的其與被告生母簽訂的收養(yǎng)合同書及公證書、本院的調查筆錄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(jù)在案作證本院覺得:原告與被告建立養(yǎng)父子關系后曾和睦相處了三年其間,被告每月將工資交給原告是盡人子之情,而原告負責全家生活開支,還給被告零花錢并為其購買衣服、鞋等物亦為盡為父之責,再斷無向被告返還所交工資之理后因雙方在被告的婚姻問題上發(fā)生分歧而浮現(xiàn)矛盾,且被告搬走原告的電視機的行為又激化了矛盾,以致成訟,顯屬被告之錯誤。

    但念及原、被告曾為養(yǎng)父子,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間還請假照顧原告,盡了一定義務,故原告在被告結婚時予以一定資助亦在情理之中鑒于原、被告矛盾日趨激化,維持養(yǎng)父子顯于雙方不利因此,對原告解除與被告養(yǎng)父子關系的祈求,本院予以支持綜上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(yǎng)法》第二十七條及有關法律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一、原告孫X杰與被告孫X林解除養(yǎng)父子關系;二、被告孫X林返還原告孫X杰松下牌電視機;三、原告孫X杰付給被告孫X林3000元作為對其結婚之資助;(第二、三項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執(zhí)行)四、本案受理費600元由原告孫X杰承當300元(已交納),被告孫X林承當300元(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)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審  判  長  張XX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陪審員 朱XX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陪審員  王XX              12月3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ā≡河?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員 X XX              學歷、職稱公證申請書申請人郭××,女,1962年8月20日出生,××省××縣人,現(xiàn)住××市××區(qū)××街××號樓×單元×號。

    本人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在××大學中文系學習畢業(yè),獲文學學士學位;1984年7月起在××大學中文系任教,1989年被評為講師,因教學科研成績突出,1993年被破格評估為副專家,并授予高檔職稱證書,請予公證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人:郭×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月20日附:1、本人所獲大學畢業(yè)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;2、本人所獲副專家高檔職稱證書復印件刑 事 自 訴 狀自訴人  張紅,女,54歲,漢族,××省××市人,大本文化,××市××研究所服務公司副經(jīng)理,住××市××研究所宿舍樓××棟××單元××號被告人 趙×,男,57歲,漢族,××省××市人,大本文化,廣東省××市××公司職工,住××市××研究所宿舍樓××棟××單元××號案由和訴訟祈求被告人趙×犯重婚罪祈求人民法院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八十條之規(guī)定追究趙×的刑事責任事實與理由我與趙×原在××市××研究所工作趙×任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,我任服務公司副經(jīng)理。

    我與趙×于1977年結婚,婚后生有一女現(xiàn)女兒已成家并在國外工作、居住趙×辭職下海,被聘到廣東省××市空氣凈化器公司工作起初,趙×每兩個月回家一次,對家里的生活也竭力照顧但是,趙×自下半年到××市××模具廠工作后,便漸起變化:近一年的時間內,她始終以工作忙為由未回家,只是每月寄一筆錢給我本來,趙×到該廠工作后,結識了小其24歲、在該市夜總會從事服務工作的女士余×(××省××縣××鎮(zhèn)××村人)趙×貪戀其年輕貌美,以多種小恩小惠誘之家境貧寒的余×亦貪圖趙×的金錢,甘愿隨之不久,二人便以“夫妻”名義同居初,趙×到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余×亦隨之前去,且仍以“夫妻”名義同居趙×遂周旋于我與余之間,邊與余×過著“夫妻”生活,邊稱與我白頭到老、相守終身9月,我欲出國看望女兒,但愿趙與我同行趙以工作忙難以脫身為由而回絕經(jīng)我多次規(guī)定,趙勉強答應赴京為我辦理出國手續(xù),但暗中卻將余×帶在身邊我出國后,趙、余在京盡情嬉玩了半個月后返回××市,并在××度假村的別墅內以“夫妻”名義同居本地人皆知趙×有二妻3月,趙×向我提出離婚,并稱要與余×正式結婚,且規(guī)定我接受現(xiàn)實,如不批準離婚,就容忍其組建一夫二妻之家庭否則,她將不再回家,也不再給我生活費。

    我當場回絕此后,時近一年,趙×果如其言綜上所述,趙×包養(yǎng)“二奶”長達5年之久,并以“夫妻”名義共同生活,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構成重婚罪,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此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七十條之規(guī)定,向你院起訴,請依法裁判證人姓名和住所、其她證據(jù)和證據(jù)來源1、趙×在××市××模具廠及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與余×以“夫妻”名義同居時的房東、鄰居的證言;2、趙×與余×在北京及××度假村玩耍期間的賓館住宿登記表的復印件;3、趙×與余×乘飛機的旅客登記表的復印件此致××市人民法院附:1、本狀副本1份;2、證據(jù)材料3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訴人  張紅                  4月16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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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在2025年縣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會議上的講話發(fā)言材料.docx
    在2025年全市慶祝“五一”暨勞動模范表彰大會上的講話發(fā)言材料多篇.docx
    2025年稅務局青年代表在五四青年座談會上的發(fā)言材料3篇.docx
    在2025年市委全體會議上的主持講話發(fā)言材料.docx
    2025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材料.docx
    在2025年全市青年干部慶祝五四青年節(jié)大會上的講話發(fā)言材料多篇.docx
    在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上的講話發(fā)言材料.docx
    縣文旅局黨組書記在五一假期及夏季旅游安全生產(chǎn)工作部署會議上的講話發(fā)言材料.docx
    賣家[上傳人]:時間煮心1991
    資質:實名認證